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潮州清账公司成功调解租房漏水引纠纷,李某因本次漏水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30000元

发布:潮州讨债公司 时间:2026-03-02 点击:36 官网:https://chaozhou.wjfzxh.com/

房屋租赁过程中,因出租房屋附属设施老化、故障引发承租人财产损失的纠纷频发,此类情形下的损失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与认定?潮州清账公司结合真实案例,为您详细释法明理。


案件回顾


2024年,李某与张某订立口头房屋租赁合同,张某将其名下自有房屋出租给李某,双方约定年租金10000元,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,李某依约足额支付租金。


承租期间,房屋内供暖设备突发漏水,致使李某的衣物、生活用品等财物遭受损毁。经专业机构检测认定,漏水事故系房屋供暖设备老化破损所致,该供暖设备属于房屋固有附属设施,所有权归出租人张某所有。


经现场勘验及双方当事人确认,李某因本次漏水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30000元。事后,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,李某遂诉至明水法院,要求张某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。


法院审理
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,出租人负有法定保障义务,应当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符合安全使用标准。该义务要求出租人结合设施设备实际状况,履行日常检修、维护管理责任,消除安全使用隐患。


供暖设备具有法定安全使用年限,随着使用时间增长,设备性能会逐步衰减,使用风险随之显著提升。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及出租人,理应尽到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,根据供暖设备使用年限定期检修维护,保障设施持续具备安全使用性能。


本案中,漏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供暖设备老化、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而破损渗漏,张某未履行法定的维护、保障义务,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。同时,张某作为供暖设备所有权人,理应知晓设备的使用年限及安全状况,却未向李某如实披露设备老化的关键信息,李某对设备隐患无从知晓、无法预见,故对于漏水的发生,张某存在过错,张某应承担李某的损失。


法官提醒


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,出租人有义务保障所提供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适用的标准。若出租人未尽到保障房屋附属设施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义务,导致承租人发生损害的,出租人的行为存在过错。承租人可以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,要求出租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

标题:潮州清账公司成功调解租房漏水引纠纷,李某因本次漏水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30000元
网址:https://chaozhou.wjfzxh.com/114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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